(2010年中国农学会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保证中国农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权威性,提高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效率,保证学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农学会章程》,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一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和名额,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推荐人选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单位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农学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1/3比例;
第九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重大问题均应形成决议,由本会学术交流处存档,并抄送有关机构执行。
第十五条 采取通讯或其它方式开会,应通知所有应到会者。需要表决的事项,与会者应署名表达明确意见,由本会学术交流处收存归档。在确认与会者收到通知和内容的情况下,逾期未表明意见者视为赞成意见。
第十六条 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有参加、了解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发表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均应成为遵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如果发生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严重事件以致影响本会声誉时,常务理事会应当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工作。一旦确认当事人确有违反学术道德的严重错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及时履行职责,依照章程和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停/免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实施与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服从《中国农学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2月22日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