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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化验员

时间:2011年01月25日  来源:第二批国家职业标准04年颁布  作者:  点击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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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兽医化验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有:侯安祖、钟细苟、倪跃娣。参与审定的人员主要有(以姓氏笔画为序):毛德智、杨泽霖、李长友、张弘、陈伟生、陈蕾、郝文革、晋鹏、莫广刚、梁田庚、董修建、谢春雷、魏百刚。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河南省畜牧局、安徽省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兽医站、江西省家畜防疫检疫站、河北农业大学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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