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渔业生产船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马巨德、简永寿、张梅兰、孙浩、李殿东。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丁晓明、王玉堂、王德芬、毛德智、叶其略、田丰、乐美龙、刘晴、刘永澎、迟明金、李克、李兴武、李彦亮、杨建军、肖友红、张杰、张斌、张合成、陈蕾、陈爱平、林美娇、居礼、柳正、莫广刚、徐荣、唐宝振、黄森、黄太寿、曹凯德、崔建章、蒋琅、谢忠明、简永寿、蔡林其。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山东省渔港监督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