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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农学会  2008-11-28


(本办法经中国农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004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各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农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国农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三)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由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办事机构审查并协调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到民政部办理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6.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7.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是与机构性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章程草案;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分支机构会同挂靠单位推荐,由中国农学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组织成立分支机构理事会,聘任工作人员;由学会宣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授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本及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中需要变更和调整的按照程序报中国农学会审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学会章程,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各项活动要按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各挂靠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不超过15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情况及会议纪要及时报送中国农学会学术部。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情况、会员数据库须在当年12月10日前报出、重大事项和建议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委托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会费要于年底统一上交学会,学会按照上交会费总额的30%返还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六)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收费;
       (二)挂靠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五)会费返还收入。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一般不独立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统一负责和管理,学会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农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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