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农学会对《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学会
2025年12月19日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
(2006年10月12日原农业部以农科教发〔2006〕6号印发试行;2024年10月18日中国农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贡献,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国农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神农奖)是经农业农村部和中国科协同意、科技部备案,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并组织实施,接受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科技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神农奖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激励自主创新,鼓励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条 神农奖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
第五条 神农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干涉,禁止使用神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学会坚决维护神农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六条 神农奖奖励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会设立神农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是神农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年度奖励工作方案、指导评审工作、作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等工作。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学会负责人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中产生,委员从学会常务理事或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中产生,聘期与学会理事会同期。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会办事机构提出,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神农奖的评审机构,负责神农奖终评工作,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学会负责人或两院院士中产生,副主任委员从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中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办事机构择优确定,委员按规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是神农奖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神农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学会常务理事或监事中产生,委员由学会理事、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学会办事机构,承担神农奖的日常工作,包括提名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发布及异议处理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神农奖设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两个奖种。科技进步奖奖励成果包括科学研究类成果、创新团队和科普类成果。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规定如下:
重点奖励在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进展和创新性突破,对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主要标准:技术创新性突出,解决了生产中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规定如下:
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学风作风,在农业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
主要标准:候选人在农业基础与前沿研究、应用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就并作出突出贡献;对学科发展、技术进步起到推动作用,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第十五条 神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科技进步奖每次授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不超过14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5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创新团队不超过15个、科普类成果不超过15项。对作出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科学研究类成果,可视情况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不接受直接提名,从一等奖成果中产生,每次最多不超过2项。
青年科技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
第四章 提 名
第十六条 神农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分为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不受理自荐。
提名单位主要包括:学会单位会员,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及以上涉农科研教学单位,涉农科技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学会;涉农全国学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
专家提名应满足以下条件: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个本专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或青年科技奖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者)。每个候选者须由3名本专业领域专家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者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提名专家应为两院院士,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神农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其中,两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应对候选者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涉密情况等进行把关并出具明确意见,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神农奖或当年度已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被提名神农奖科技进步奖。
已获得学会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等的个人,不得被提名神农奖青年科技奖。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拟授奖对象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奖励办负责接收提名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在学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初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按照奖种类型、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设置评审组,由奖励办从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者进行评审。
(三)终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候选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情况,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神农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神农奖是授予农业科技工作者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神农奖候选者及其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存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负责异议受理和督办。涉及候选成果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奖励办组织审核处理;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奖励办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奖励办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异议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或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提名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授奖。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神农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奖励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神农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奖励办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候选者骗取神农奖的,由奖励办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神农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奖励办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工作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参与神农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神农奖的,由奖励办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取消其三届被提名资格。
第三十五条 候选者、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或组织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神农奖在奖励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工作经费来源于学会自有资金及社会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神农奖相关的规章、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