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有关单位:
为提升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提高起草单位及专家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便利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流程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流程规范
中国农学会
2026年1月9日
附件
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流程规范
为便于各分支机构、有关单位与专家参与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主要工作流程规范概述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基本工作流程
团体标准制定须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和编号、发布、复审等环节(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一)提案与立项
1.提出立项申请。中国农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向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按要求填写《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申请表须充分阐述立项背景、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制定进度与计划等,必要时提交其它有助于团体标准立项的文件。
2.立项论证。秘书处对所收到立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秘书处从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重点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避免重复立项和脱离市场需求的技术倾向,同时考虑起草单位在本领域的前期基础和研究能力。
3.立项公示。项目通过立项论证后,在中国农学会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立项的,秘书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批准立项,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国农学会网站发布立项公告。
4.签订服务协议。团体标准立项后,起草单位与中国农学会签订《团体标准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经费安排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明确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责任分工与管理要求。协议签订后,起草单位按照既定计划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及时与秘书处沟通情况。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或终止项目的,起草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团标委同意后予以变更或终止。
(二)起草
1.成立项目组。主要起草单位牵头成立团体标准编制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编写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参与起草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起草单位开展团体标准起草和编制工作。
2.形成征求意见稿。项目组编制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并由主要起草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秘书处。格式参考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
(三)征求意见及技术审查
1.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国农学会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自然日,标准可能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一并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组征求不少于20个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由秘书处商项目组研究确认,项目组统一梳理汇总后研究形成《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4)。
意见征求完毕后,项目组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特别是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说明等材料提交秘书处。
2.技术审查。秘书处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7人)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的符合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同时对团体标准程序的完整性及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函审方式。会议审查须不少于3/4出席专家同意并形成《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和《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审结论表》(附件6)。函审须不少于3/4参加函审专家回函同意。未通过的,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请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通过后,项目组形成报批稿,连同会议审查结论表(附件6)(或各专家团体标准函审单(附件7)及函审结论表(附件8))等材料一并提交秘书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团标委审议。
(四)批准编号和发布
1.批准编号。团标委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统一编号。
2.发布。团体标准经批准并编号后,以中国农学会文件形式正式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国农学会网站等公开相关信息。
(五)复审
1.复审周期。团体标准发布后,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提出复审申请。根据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变化,任何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复审申请并填写复审申请表(附件9)后提交秘书处。
3.复审评估和结果处理。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估,形成复审结论表(附件10),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需修订或废止。需要修订的,应重新立项并启动团体标准制定各项程序;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4.发布公告。复审结果由中国农学会发布公告。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知识产权。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农学会所有。涉及专利时,应按国家标准委、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等相关规定处理。
2.经费管理。团体标准制定经费应专款专用,具体收支管理按照《中国农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时限要求。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立项后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将自动终止流程。
4.投诉(申诉)处理。团标委建立投诉(申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程序或内容问题向秘书处实名提出书面投诉(申诉),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应真实、完整,原则上不受理匿名投诉。

